1.披頭四
在中國打官司,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。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英國披頭四(Beatles)的老歌 ,“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”(崎嶇坎坷路)。歌詞是這樣的:
“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 …..Will never disappear …….The wild and windy night, That the rain washed away. Has left a pool of tears …….”
(這條漫長而崎嶇的路,…..似乎是永無盡頭…….荒涼而起風的夜晚.雨水嘩啦啦的沖刷著路面.仿佛是留下了一灘灘的淚水………)
我聽著這首歌,忽然冒出了一個問號,不知道Beatles 的John Lennon,在寫這首歌,是否也有了在中國打官司的經驗?
姑且不論老Lennon 是否在中國打過官司,我在打官司的這條“崎嶇坎坷路”上倒是奔忙了一段漫長的時間 。感覺比爬泰山南天門,寫下了“會當臨絕頂,一覽眾山小” 的杜甫,還要累上一百多倍 。
時序是在2002年的7月,我與大陸國務院下屬新聞出版總署的一個合作案出了問題。於是,原來應該是屬於我的權益就被共產黨充公了。基本的問題是我們承包了新聞出版總署下的一個音像出版社,等於是借他們的招牌做生意,當然我們在事前也簽有合約,這份合約,就是我們合作的法理依據。但是,幾年的時間下來,很多的內外環境都慢慢的發生了變化。組織與人事都變了,人的心境也與原來的大不相同了。雙方對於合作的看法,落差也就越來越大。當彼此看法的落差超過了一個臨界點,雙方的合作關係也就只好結束了。既然合作的關係要結束了,對不起,管它有理沒理,總要好好的大撈一筆。所以我們的權益,就在這個背景狀況之下,被新聞出版總署的下屬單位,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給掠奪充公了。
那麼合約是否能有什麼作用呢?合約的內容與國家的政策是相抵觸的,所以合約宣告無效。因為合約所定義的合作關係是一種承包的關係,而承包的關係是違反國家的政策的。所以,對不起,合約不成立! 如果外方(就是我方)有異議,請到法院去依照司法途徑來解決。
於是,我在多方奔走無效之下,只有選擇依司法途徑來解決爭端,討回權益了。Beatles 的歌聲在我的耳畔響起,我開始以堅強的意志力,步上了“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” 崎嶇坎坷路。我感覺我的心境與老Lennon日益貼近。當然了,老Lennon已經作古,是所謂的“起舞弄清影,何似在人間”的族群。我想,天上與人間畢竟有所差別,我今天的體會,可能比老Lennon還要略勝一籌呢。
我在整個爭取權益、打官司的過程中,接觸到了很多的政府衙門,很多的政府官員,以及很多的政府官員的朋友們。我發現在中國打官司,尤其是與大陸的政府機關打官司,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、更不是一個講不講道理的問題;與政府打官司,其實是一個“力場”的激盪與對抗的問題。
所謂的“力場”,就是在打官司的過程中,所展示與所投入的總體力量。這個總體力量,包括了法律力量、政治力量、經濟力量、關係力量。原告與被告各自形成自己的“力場”,相互較量。總體力場強的就會占上風,總體力場差的,只好回去休養生息。或者認輸認命,或者再好好的練好功夫、捲土重來。
有的時候,雙方的力場沒有很明顯的落差。在這個情況下,彼此就會進行持久戰。誰耗的久,誰就會贏。這個時候,拚的是“氣場”。氣場強者勝、弱者敗。問題是,時間一拉長了,物換星移、人事已非,就算打贏了官司,也很難要回錢財。錢財要不回來,還要付出可觀的訴訟費。所以就算是贏了官司,還是會虧了老本,從經濟的角度來看,是在不划算。而且,一場官司打下來,難免會結下夙怨,要擔心將來是否受到暗算。所以,打官司的結局,通常只是把一件心事劃上了句點。打官司的後來走向,與一開始的期望,一般而言,都是大相徑庭的。
打官司的複雜性還不止於此,還有一個隱藏的而又是非常詭異的“力場”在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角色。這個“力場”,就是負責審判的司法衙門官的力場。司法衙門官的力場,是依照我的衙門學第一定律來運作。
衙門學定律一: 為官之道“抓權牟利和為貴”
( 請參考我的文章“衙門學 – 為官之道”)
所以,在中國打官司,基本上就是幾個“力場”在角力、在鬥爭。我的衙門學第二定律,就是在闡述這個道理。
2.衙門學第二定律 – 打官司定律
我的衙門學第二定律的敘述如下:
衙門學定律二: 打官司之道“三個力場定律”
在中國打官司,是依據三個力場的相互激盪來決定最後的結局。這三個力場是:原告的力場、被告的力場 、與司法官為官之道的力場。
每個力場的力量,是由三個子力場的總和力量來決定的。這三個子力場是理場、氣場與勢場 。
這就是我的打官司定律,“三個力場定律” 。
換句話說,我們可以把在中國打官司想像成有三股“力場”在衝撞與激盪。最後這三股“力場” 激盪出了一個均衡,這個均衡點,就決定了這個官司的終局(final verdict)。
“The equilibrium point of the Three Forces is the final verdict.”
是那三個力場在衝撞與激盪呢?
- 原告方的“力場” ;
- 被告方的“力場” ;
- 司法官的為官之道的“力場”(依照衙門學第一定律運作)。
原告方及被告方的“力場”,代表各自所動員的總體實力。總體實力是由三個子力場組合而成:理場,氣場與勢場。
1) 理場(Power of Justice)
就是有沒有道理。越有道理,理場就越強 。因為不管怎麼說,表面上大家還是要說出些道理,有時候是正理,有時候是歪理。大部分的時間,都會是在各說各話 。簡單來說,在打官司的過程中,都是“一個官司,各自表述。”
2) 氣場( Power of Will )
就是意志力與戰鬥力。彼此能不能夠持久拼搏,就看氣場夠不夠強。在史記上有所謂的兩隻老鼠在地道相逢,互不退讓,最後的結果就是氣凶的老鼠把氣不凶的老鼠咬死了。所以在拚搏的時候,氣場強的,就會一鼓作氣、窮追猛打、越戰越勇、持久不懈、也許就憑著一口長氣,就把氣場弱的對手給幹掉了。所以氣場很重要,氣場超強的,偶爾甚至可以氣死對方。
3) 勢場(Power of Overall Influence)
就是對整體形勢的影響力。好像下圍棋,是不是能控制住整體的形勢,基本上就決定了這個棋局的發展。如果被告的老爸,能夠影響到法官的升遷,顯然被告的勢場就會佔優勢。中國人喜歡說,這是我的勢力範圍。他的含義就是,在這個範圍之內,我的勢場是很強的。所以在打官司的時候,要看是在誰的勢力範圍之內打官司。當然,台商要告中國衙門,在勢場上顯然居於極大的劣勢。這是為什麼台商在大陸打官司,通常都是以黯然神傷收場。
圖解 (衙門學第二定律 – 打官司定律):
我的衙門學的第二定律,從以上的這個圖解就可以看得很清楚。
我的“打官司之道 – 三個力場定律”是既有立體感也有層次感的。在結構圖的上層是三個主力場,分別是司法衙門力場(Ya Men Force)、原告的力場與被告的立場。在這三個主力場之下,又有三個下層的子力場 。這三個子力場分別是理場、氣場與勢場。下層三個子力場的強度總和,決定了原告的力場與被告的力場的總強度。這兩個力場再與衙門私方力場一陣子的衝撞與激盪,就產生了最終的判決。所以嚴格來說,我的理論的全名應該是叫做“打官司的三力三場定律”。所謂的“三個力場定律”其實只是個簡稱。
打官司的勝負,就是取決於這三個力場的強度及其相互衝撞與激盪的結果。司法官的力場是取決於官爺的為官之道 “抓權牟利和為貴”。因此,所謂的有沒有道理,也就是“理場”(power of justice),只有局部的影響力,起不了決定性的作用。 打官司的人,必須要明瞭這一點。打官司,不是在講道理,是在拚搏彼此“三力三場”的總體強度。能瞭解這一點,就可以理性的評估自身打官司的勝算;也可以理性的接受,最後“實在是沒什麼道理”的判決了。
這就是我的“衙門學第二定律 – 打官司定律”的精髓 。也是當你準備要在中國打官司,邁步走向“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” 崎嶇坎坷路的時候,最好先行翻閱的一份地圖手冊。
3.“三個力場定律”的數學函數式 (The Function of Three Forces)
既然講到了定律與理論,就不妨用數學式來表述,以便相關的學者作進一步的探討。以數學函數的觀念來說,如果函數 F 代表 final verdict,訴訟案的終局。那麼函數 F 就有三個變數,X, Y, Z.
F = F(X,Y,Z)
X = 原告方的“力場” ;
Y = 被告方的“力場” ;
Z = 司法官的為官之道的“力場”。
原告與被告的“力場”(Force),是由理場、氣場、與勢場來決定的。因此,“力場”是有三個變數的函數 , J,W 及 I。
J = 理場 (Justice);
W = 氣場 (Will);
I = 勢場 (Overall Influence)。
所以原告的力場 X, 被告的力場 Y, 都可以寫成有三個變數的函數:
X = X(J,W,I);
Y = Y(J,W,I)
至於函數 Z, 就是司法官的為官之道的力場,就要依我的衙門學第一定律來求解。
Z = Z(司法官的為官之道的力場) = Z(抓權牟利和為貴)
因此,我們對於法院判決的函數
F = Final Verdict = F(X,Y,Z)
就能夠很清楚地掌握了。
以上所推導的“三個力場定律”的數學函數式,是以數學來表述我的衙門學第二定律,也就是打官司定律。這個方程式是隱式方程式(Implicit Function)。至於如何能夠開展出它的顯式方程式(Explicit Function),顯性函數是線性函數呢,還是非線性函數呢,就要靠數學家們來做進一步的研究了。嘿嘿嘿(註)。
(註:嘿嘿嘿的意思是: It is a joke. 讓有心人會心的一笑 。哈哈 。)
4.不談數學,再談實務
“三個力場定律”主要的價值還是在於它的應用價值。它所表達的觀念是,在中國打官司,原告找了律師寫了訴訟狀,交了訴訟費,一狀告進了法院,只是一個開始。原告認為自己有道理,就一定會打贏官司,是個非常天真無邪的想法。在現實社會中,是不成立的。在法庭的交鋒 ,看的是各種力量的角逐與拼搏 。拼搏的力量除了各自陳述道理之外,還一定要看你的意志力、以及你在各個方面的影響力。 也要看你的對手的意志力、以及他在各個方面的影響力。
原告的力場,加上了被告的力場,一路扭打激盪進入了衙門的道場。司法官衙門的官爺,跟偏房裏的師爺老吏,就會搖頭晃腦琢磨一番,慢慢放入了自己的一些私心偏方(private recipes)。這些偏方的藥底子,通常就是“抓權謀利和為貴”。原告與被告的兩股力場,與衙門偏方攪和在一起,再經過一段時間好好發發酵 ,訴訟案的終局(final verdict),就會慢慢的、有條有理的、被泡制出來了。
5.“三個力場定律” 的管理模型
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,我的“衙門學第二定律 – 打官司定律”,與運籌學中所謂的尋求“在制約條件下的最佳解”(Optimal Solution Under Constraints)的哲學理念是一致的。我的模型如下:
司法衙門的最佳解模型 (Ya-Men Optimization Model):
目的(Objective): 抓權謀利和為貴 (衙門學定律一 )
制約條件(Constraint 1): 原告的力場 X(J,W,I)
制約條件(Constraint 2): 被告的力場 Y(J,W,I)
這個模型表達得很清晰。司法衙門官會在兩個制約函數之下,來考慮尋求它本身利益的最佳解。這個模型,就是運籌學中最基本的最佳值研究模型(Optimization Model)。而這個運籌學模型,恰恰就是我的“三個力場定律”的應用。
我的“衙門學第二定律 – 打官司定律”,非常美妙的與當前企業管理理論中所謂的運籌學(Operations Research),相互呼應。中國官場的理論與實踐,有兩千多年的歷史。也代表著中國對於所謂現代管理的理論,其實很早就有非常深刻的體會。甚至可以說,中國在行為實踐的藝術上,是遙遙領先了西方幾千年。只是中國沒有建立起一套現代西方的期刊及論文發表、以及相互引用的機制。所以看起來好像中國很落後。以我來看,事實上未必如此。尤其我們在大陸經營事業,西方的管理理論,常常還不如東方的傳統智慧更經得起考驗。我認為很多所謂的西方管理學說,未必就真有什麼大不了的原創性,或者是什麼了不起的實用的意義。
6.“三個力場定律”的兩個推論 (Corollaries)
以我的打官司定律為基礎,我們可以發展出幾個推論。
推論一 :當原告與被告力場均衡的時候,拖延不決會是司法衙門刻意安排的最佳解。
很多時候,訴訟案不了了之、或是懸而不決,其實不是司法官爺們偷懶不判。而是官爺們認為,不了了之,才是司法衙門的最佳解(Optimal Solution)。
為什麼呢?根據我的定律,原告與被告力場不相上下的時候,很難判出輸贏。在這個時候,對司法衙門官來說,怎麼處理才對他們最有利呢? 當然是拖拖算了。於是,司法衙門官會找各種的說詞把官司拖下去 。一方面不會得罪人,一方面兩邊還可以繼續拿好處。而且只要官司不結案,原告與被告雙方,都必須好好的尊敬司法大老官們。依照我的衙門學第一定律,司法衙門官當然會以懸而不決、裝聾作啞 、作為處理官司案的上策了。
推論二 :吏治越腐敗,勢場的作用就越大,司法官的力場也就越強盛。
吏治越腐敗,在我的“三個力場定律”中,原告的力場就越弱,在衝撞與激盪的過程中,起不了什麼作用。衙門的力場會很強,在三個力場的角逐中,會起比較大的作用。當然,在吏治越腐敗的時候,在我的三個子場之中,理場與氣場的作用力就會變小,勢場會扮演比較決定性的功能。通常欺負人的被告,都會有些惡勢力。所以,衙門官的力場與被告惡勢力的勢場一結合,官司的結局自然也就不言而喻了。我這個推論的意思就是,在吏治腐敗的時代,沒錢沒勢的,官司實在也就沒有什麼打頭了。本推論與一般的認知的確也相符合。
7.總結
在中國,打官司是科學,也是藝術。贏了不要驕傲,輸了也不要氣餒。基本上,打官司的道理,不足為奇,都是依照我的“三個力場定律”來進行運作的。
多少年來,中國的全國上下,各地的省縣衙門,老官小吏,每天都要面對一堆大大小小的官司問題。這些大小官吏,都很努力的在外在變數“制約條件”(constraint functions)的考慮之下,尋求目標函數的極大化(maximize objective function)。他們用心用力、殫精竭智的艱辛,是絕對不會輸於今天自負滿滿的專業經理人的。
我很感謝我在大陸有豐富的打官司的經驗,讓我有機會瞭解到中國打官司的基本規律。我也很高興的發現,我的衙門學第二定律,也就是“三個力場定律”,居然與古今中外的道理,可以很成功的互相支援,很融洽的合為一體了。
Guru 2005-03-14
(注:感謝鄭依真同學幫我畫的“打官司的三力三場定律”模型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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